一、院长、党委书记、职能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三、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四、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宜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公示。
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干部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六、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七、廉政建设纳入各科室及干部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