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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务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 2021-05-07 02:3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以及《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议事规则》,结合人民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办公会对人民医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条  院务办公会紧密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促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各项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透明化、全程管理化,推动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有关院务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在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提出意见;会中充分协商、求同存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负责制,院长具有决定权;会后坚决执行院务办公会决议,并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和反馈。

第四条  出席院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列席人员为两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务办公会设院务会秘书,负责会议议题的征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六条  院务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委托其他参会人员主持召开。

第七条  院务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果遇到重大事件紧急情况,院长可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院务办公会。

二、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医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 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

2. 具体落实北京大学医学部做出的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办理的重大事项;

3. 制订医院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

4. 讨论研究医院需向上级部门上报的事项;

5. 制订医院年度总体工作部署,审批单项工作年度计划;

6. 讨论决定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经费预、决算及审计报告;

7. 研究决定医院事业规划的制定、修改和调查;

8.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9. 讨论决定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处室和各部门正、副职干部任免;

10. 审议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处室直属单位机构设置、撤并及隶属关系的变更;

11. 审批各类医院专门委员会、各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建立、调整、撤销、章程及人员组成;

12. 审批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组成;

13. 讨论决定授予医院级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推荐上报医学先进奖励事项和表彰奖励人选;

14. 审议医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行政奖惩;

15. 审议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住房改革等具体事项;

16. 审批医院业务用房重大调整;

17. 审批医院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参加会议;

18. 其他需院务办公会决定事项。

第九条  凡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处室以及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问题,一般不列入院务办公会议题。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条  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处室需要提交院务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院领导请示,同意后由主管院领导填写议题提案单,有关部门应准备必要的相关文字材料,周五上交院长办公室,由院务办公会秘书整理后呈院长审定,会前将议程和议题相关文字材料发给各参会院领导,并根据院长的意见由院长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提交或未准备书面材料的议题。

第十一条  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并由院长、党委书记、主管院领导研究会列入议程。

四、议事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院务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大议题时应超过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出席。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院领导,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院长提出。

第十三条  议事形式包括工作布置、反馈、通报和讨论四个部分。

第十四条  原则上由主管院领导向会议报告议题,一题一议,与会成员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确有必要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完毕即退出,不参加院务办公会决策过程。

第十五条  院务办公会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院务办公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院长对议题中需要决策的事项,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指定落实负责人,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院办公室主任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八条  院务办公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于三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阅后,呈参会领导会签后存档和印发。

第十九条  院务办公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将受到追究。

五、会议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条  院务办公会秘书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在职能部门原请示文件上准确记载,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阅签字后,及时退回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将决议落实情况向院长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再次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片询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并由主管院领导报告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议形成纪要上报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备案。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4月24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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